全国高自考结果显示:近8成考生赞成施行安乐死 NEWS.SOHU.COM  2003年07月11日08:22  中国青年报 页面功能 【我来说两句】【推荐】【字体:大 中 小】【打印】 【关闭】   朱忠保     报载,十几年前为母亲请求安乐死的陕西汉中人王明成,如今自己也因胃癌晚期疼痛难忍而请求医生实行安乐死。在被医院拒绝后,7月4日,王明成放弃治疗出院回家。安乐死立法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。     此前,全国人大代表、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在今年3月的人代会上,受国内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,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。     病人身患绝症,若强烈要求“尽快离去”,但是病人家属出于道义、责任,碍于社会舆论以及相关法律制约等原因,无法接受安乐死的概念,仍寄望于医院。有些家属向病人隐瞒病情,自身却背负过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。而医院因为无相关法律,不敢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,已经实施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,所以不愿实施。     王忠诚认为,北京作为首都,在知识层次和思想观念上较为先进,人们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高,因而建议先在北京试行。然而由于安乐死涉及医学诊断、伦理道义等多方面,在法规制定上还应成立专门委员会,负责鉴定和批准。在舆论上应大力宣传人的价值,帮助人们树立更加开明的人生观。     尽管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,安乐死的建议已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多次,去年由北京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仍未获通过。这一次,王忠诚并未通过联名将建议提升为议案,但与会的北京市临床医药研究所名誉所长林明美等一些代表,均对建议表示赞同。     不仅王忠诚,一般医生也有类似的想法。前不久全国高教自学考试,有一场护理伦理学考试,最后一道题目的大意是:有一位甲状腺癌症患者,3年前施行过一次切除手术,第二发作,又进行切除手术,第三次发作后,患者神志非常清醒,只因呼吸困难而非常痛苦,患者要求施行主动安乐死,并立下遗嘱。经过专家会诊,癌症已到晚期,不宜再施行第三次切除手术,只有个别专家认为如果家属同意,可以进行第三次切除手术,搏一搏,但风险非常大。以下有四个备选答案:A是进行紧急手术;B是被动安乐死;C是主动安乐死;D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。我对参加这次考试的30位考生进行了调查,有53%的考生选择了C主动安乐死,25%的考生选择了B被动安乐死,选择答案A和D的考生各占余下的一半。也就是说,选择安乐死的考生占到近八成,即大多数人赞成施行安乐死。     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在医院工作的护士。我问选择被动安乐死的考生,为什么如此选择?他们说,安乐死可以大大减轻患者的痛苦,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为安乐死立法,如果主动施行安乐死,就是违法行为。但是被动施行安乐死,也就是让病人自然死亡,任凭患者痛苦不堪,不予救治,令人于心不忍,也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和观点。     选择主动安乐死的考生认为,主动安乐死可以大大减轻患者痛苦,因为患者自己要求施行安乐死,家属和医院只不过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,而不是剥夺患者的生命。但是,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,不论是谁,对患者施行安乐死,都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是违法犯罪行为,要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。考生作这样的选择,也是不合法律的。但是我想,他们作这样的选择,一定有他们的道理。     因为,他们都是在职护士,整天与患者打交道,对患者的病情与痛苦比较了解,特别能够理解患者因疾病折磨而痛苦不堪的处境。谁愿意去死呢?如果不是疾病折磨,令患者非常痛苦,没有人会选择死亡。因此,面对患者的痛苦,我们应该理解他为什么选择安乐死。既然患者自己选择安乐死,而他人却不能帮助患者施行安乐死,也就是说不能有效帮助患者解除痛苦,是不人道的。因此,亟盼有关部门为安乐死立法,以解决患者的痛苦和医院、家属的两难处境。欧美有些国家已经为安乐死立法,我们何不借鉴呢?